[34]需要注意的是,在行政处罚法上,正当防卫的必要性原则也有类似于刑法对暴力犯罪能够豁免的规定(防卫不过当)。
[39] 杨代雄:《民法总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22年版,第58页。[80]由此可见,在成文宪法国家,宪法习惯法主要是辅助宪法典的,它并不能独立于宪法典而适用。
[96]而宪法原则的性质和内容在宪法典上均未显现,是从宪法文本中推导出来的原则,比如一些学者认为从我国《宪法》第五十一条中可以推导出比例原则。但在采用宪法法院进行宪法解释的国家,宪法裁判的主要理由也有拘束力。这里需要注意两点,一是该宪法典并不仅指1982年宪法。这一现象就跟民法渊源不仅包括民法典也包括民事单行法,刑法渊源不仅包括刑法典也包括刑事单行法一样。See Elliott and Thomas, supra note[62], p.50.[80] Christian Tomuschat, Verfassungsgewohnheitsrecht? Eine Untersuchung zum Staatsrecht der Bundesrepublik Deutschland, Carl Winter Universitatsverlag, Heidelberg,1972, S.59.[81] See Elliott and Thomas, supra note[62], p.47.[82] [德]克劳斯·施莱希、斯特凡·科里奥特:《联邦宪法法院:地位、程序、裁判》,吴信华译,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17年版,第442页。
向皇家申诉或者对皇家提起申诉的法律,比如1947年的《皇家申诉法》。表?我国宪法典中的立法委托与宪法性法律之间的关系2.宪法惯例从我国采用宪法惯例而非宪法习惯法的称呼来看,我国并不承认宪法惯例具有法效力,也就是说,违反宪法惯例并不会导致宪法制裁。他举的例子包括1297年的《大宪章》,[63]1689年的《权利法案》,1706年的《与苏格兰联合法》,1832年、1867年和1884年的《人民代表法》,1998年的《人权法》,1998年的《苏格兰法》,1998年的《威尔士政府法》。
学者佩策尼克更是提出,将法源分为必须法源、应当法源和可以法源,分别对应约束性法源、指引性法源和允许性法源。实际上,我国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中对基本法的解释问题上,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和特别行政区法院之间就采取了类似的制度设计。而法律部门就是根据调整对象和调整方式对法律规范作的分类,[41]只要是具有相同调整对象和调整方式的法规范就可以归入同一个部门,而不管其具有何种效力。由此可见,宪法判例不可能具有宪法典般的效力,[84]否则就意味着它与宪法典可以相互废止,但如果说宪法判例可以废止宪法典的效力,显然是不可想象的。
因此,笔者认为,宪法性法律与宪法典的关系之所以比其他法律密切,就在于宪法性法律是宪法典直接进行立法委托的结果,或者说,宪法典的部分内容是由这些法律来具体化的,由此才使得它们在合宪性审查中的作用如此重要。第二种观点实施起来的难度太大,也就是说,如何区分每个政府分支应当解释宪法的哪一部分,尤其是宪法条款具有混合性质的时候,比如说,如果认为司法机关最擅长解释宪法典中涉及司法权的部分,但涉及司法权的部分很难说就不涉及其他部分,比如联邦法院法官要由总统提名、参议院同意,此时如何进行区分?因此,唯一可行的只有第三种观点。
这从我国官方通常将宪法性法律称为宪法相关法就可以看出。对此,有必要讨论的是,为什么宪法原则和宪法精神可以作为依据渊源?笔者认为,依据渊源的核心在于其权威性。比如在英国,大臣的负责制就是一个宪法惯例。因为一样东西不能成为依据渊源并不意味着它不能成为理由渊源。
理由就是每个政府官员都在任职的时候进行过宪法宣誓,因此,他们自然都可以按照自己认为忠于宪法的方式行为。诚如前述,在大陆法系,判例虽然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具有事实效力。[55]因此,宪法典固然在合宪性审查中发挥主要作用,但是,也不能忽视其他宪法渊源的辅助作用,这正反映了宪法渊源=宪法部门的渊源并非纯粹的理论构造,而是具有实践意义的。(二)依据渊源抑或理由渊源?支持宪法渊源是指效力渊源的另一个理由在于,要为宪法适用找到适用依据,或者说,到底依据什么来进行合宪性审查。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非司法解释类审判业务规范性文件。比如民法的法源包括法律、行政法规、有权解释、习惯、判例法、法理、学说,[12]刑法的法源包括刑法典、单行刑法、附属刑法(即附带规定于民法、经济法、行政法等非刑事法律中的罪刑规范)等,[13]行政法的法源包括宪法、法律、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行政立法、条约和协定、党内法规、法律解释、判例、习惯和惯例、行政法理。
(一)依据渊源宪法典作为依据渊源,主要是指它在合宪性审查中的作用。来源:《法治社会》2023年第4期。
《裁判文书引用规定》并没有在裁判依据中列举宪法,同时,《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中指出,裁判文书不得引用宪法作为裁判依据,但其体现的原则和精神可以在说理部分予以阐述。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解释,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引用该条款时,应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解释为准。[94] See Visser, supra note[55], p.242.[95] 李晓兵:《法国第五共和宪法与宪法委员会》,知识产权出版社2008年版,第113页。 注释:[1] 参见张翔:《宪法概念、宪法效力与宪法渊源》,载《法学评论》2021年第4期,第24-35页。虽然有学者将法的渊源界定为对于法律适用者具有约束力的法规范,[16]但问题是,对于这里的约束力也可以有不同的理解。宪法典的特殊制定程序体现在宪法典往往并非由立法机关制定。
[18]法源的范围大于法已经成为共识。[36] 将其他规范性文件作为行政法的法源,不仅我国存在,其他国家也存在(比如德国称为行政规则),参见章剑生:《现代行政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14年版,第69-70页。
另一种解释是从法适用的角度,认为法的渊源中之所以存在不是法的东西,就在于禁止法官拒绝裁判的原则。同时,行政规则通常只具有内部效力,但有时也产生外部效力。
原告提交了该政府信息系由被告制作或者保存的相关线索等初步证据后,若被告不能提供相反证据,并举证证明已尽到充分合理的查找、检索义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被告有关政府信息不存在的主张,显然具体化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从而有助于法院在援引该条时判断其内涵。实际上,在司法裁判中,裁判依据是指据以得出结论的大前提,而裁判理由可以分为内部证成的理由和外部证成的理由。
当然,有的国家的宪法典并不叫宪法,比如德国称为基本法,也仍然属于宪法典。前者是支持行为人去做或者不做一定行为的意图,后者是支持行为人去做或者不做一定行为的考量。比如1799年、1802年、1804年的拿破仑宪法,1958年法国第五共和宪法,1993年俄罗斯宪法,1994年阿根廷宪法。如果缺少宪法,法律将无法产生。
3.合宪性审查成例我国学界长期拒绝将宪法判例作为宪法渊源,主要理由是我国法院不能在审判中将宪法作为裁判依据。其次,在合宪性审查中,宪法典主要是作为依据渊源,即在适用中不会质疑其内容的正确性。
我国《立法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宪法规定行使国家立法权。因此,佩策尼克认为,广义上所有的法律理由都是法源。
[74]违反宪法惯例同样会产生违宪的效果,但宪法惯例是通过政治而非法律来实施的。[48] See Turpin and Tomkins, supra note[44], p.182-183.[49] Stefan Piten, Der Vor behalt der Verfassung, Nomos, Baden-Baden,2013, S.226.[50] 参见陈新民:《公法学札记》,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02页。
[51]它包括国家秩序的组织架构、最高国家机关的形成和权限、国家功能的行使、多个机关的共同作用、最高机关之间的相互作用以及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基本关系。[93]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备案审查室:《〈法规、司法解释备案审查工作办法〉导读》,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20年版,第99页。[101]由此可见,宪法精神虽然是宪法条文的内容实质,但是要发现它更多是要借助一些位于法外的历史性文件或者领导人讲话,比如民有、民治、民享的首次提出是在林肯总统的《葛底斯堡演说》中。[36]最高人民法院在辽宁省灯塔市张台子镇白三家子村委会诉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政府再审判决中就指出,目前没有法律、行政法规的统一规定,地方政府制定的有效规范性文件可以作为判断政府相关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根据。
[66]此外,公投程序的采用也会提高法律的地位。[60] See Turpin and Tomkins, supra note[44], p.161.[61] Ibid, p.161-162.[62] Mark Elliott and Robert Thomas, Public Law,3rd edn., 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17, p.45.[63] 《大宪章》于1215年签署,此后曾多次修改和重颁,1297年10月10日,爱德华一世颁布了《宪章确认状》。
因此,宪法典在宪法适用或者合宪性审查中主要是作为依据渊源,而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宪法解释与国际条约等主要是作为理由渊源,或者说是辅助宪法典的适用。(2)条约批准时,对条约中与本国宪法相冲突的内容进行保留。
(3)对于该先例,是否存在理由。[99]却伯教授列举的美国看不见的宪法包括:美国政府是一个民有、民治、民享的政府、美国政府是一个法治政府而非人治政府、我们信仰法治、法院并不是必须机械地尊重民选官员关于宪法意义的决策、政府不能为了逼供而对人民施以酷刑、在每一个人的隐私生活中都存在着政府不得进入的边界、各州不是联邦政府的机构或部门、国会不得征用各州、各州不得脱离联邦。